南開大學已購公有住房校內交易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原校產房出售給個人后的上市出售活動,滿足教職工改善住房條件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69號令《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和《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結合南開大學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購公有住房首次進入市場出售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已購住房是指按照房改售房的有關政策購買了全部產權或部分產權的住房,也包括集資分房后按房改政策購買了產權的住房。
第四條 交易的住房必須出售給南開大學全民所有制正式職工。
第五條 學校房產管理處為教職工買賣住房提供服務場所,負責制定管理辦法,規范交易行為,提供房源信息,辦理買賣手續。
第六條 下列住房可按規定上市交易:
1.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
2.尚未辦理產權證書,但已經付清全部房款并與學校簽訂了買賣協議書,該房不存在任何糾紛的,也可進行交易;
3.屬于在學校非售房區內購買了住房的,在與學校簽訂協議后,可以出售,可享受協議中規定的各項權利。
第七條 上市交易住房所應繳納的稅費按天津市有關文件執行,并按照規定上繳給有關部門.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1.無合法證件的(產權證書或住房買賣協議書);
2.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3.依法公告拆遷的;
4.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5.依法限制產權轉移的;
6.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或私拆亂改,危及安全,經多次制止不聽勸阻的;
7.違章建筑.
第九條 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應向房產處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權證或購買協議書及交款單據;
2.上市出售申請表;
3.買賣雙方協議書;
4.身份證和戶口本;
5.同住成年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
6.個人擁有部分產權的首先應該辦理續購剩余產權份額的手續,在取得全部產權后方可上市.
第十條 出售已經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價格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必須是學校職工方能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出售共同共有的房屋須經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屋時,在同等價格條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 房產處負責審核上述材料,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
第十三條 審核后同意出售的房屋,由買賣當事人到場辦理過戶交易手續,如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場的,要提供當事人親筆書寫并簽字蓋章的委托書由被委托人代為辦理.
第十四條 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議定,買賣當事人要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交易部門進行核實,如申報價格明顯低于實際價格則要由評估人員重新進行評估,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稅費和土地收益.
第十五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房屋維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納的住房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結余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
第十六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該戶家庭不得再按照房改售房政策購買公有住房,也不再享有購買帶有補貼性質住房的權利。
第十七條 本校職工每戶在校內(包括龍騰里、龍興里小區和迎水道校區98號、100號)最多擁有兩套住房,所購買住房必須是提供給本人、雙方父母或子女居住。不允許為其他親屬或無關人員購買住房。如違反本條規定,房產處不予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八條 在本辦法公布之前已成交的,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提出申請補辦過戶手續,不符合本規定的學校不負責辦理過戶手續。一切責任由成交雙方自己承擔。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將不準出售的住房出售,或隱瞞真實情況將住房出售的,所造成的后果及法律責任由售房人承擔。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在出售了已購公有住房后,又以非法的手段購買了帶有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住房的,學校將記錄在案,在貨幣分配時按有關政策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根據房屋安全使用的有關管理規定和住房管理的相關政策法規,職工購買住房后不得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不得開辦餐館、小賣部、美容、美發等污染環境、危及他人安全和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各種經營活動。在辦理住房過戶手續的同時要向學校房管部門作出書面承諾,一旦有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出現,應無條件地接受相應的處罰,直至糾正為止。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